佳兆业未来时代大厦
- 1室、2室 | 40-61平米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如意路与大运路交汇处西北侧
城市更新中的重要一环便是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拆迁补偿安置包含前期摸底、房屋测绘、拆迁谈判、拆迁补偿款项的申请与支付等一系列工作,为了更好的梳理旧改项目拆补安置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问题,下面来讲解一下税费的要点。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征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政策来源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另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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