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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为非商品性质的深圳小产权房处理规则

来源:网络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20-05-14 17:14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住房类历史遗留小产权房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要求处罚、补缴地价后,登记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

登记为非商品性质的深圳小产权房处理规则

(一)原村民所建符合“一户一栋”标准的小产权房违法建筑,免缴地价,建筑面积未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免于处罚,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之上不到6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判处30元罚款,600平方米之上不到800平方米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判处60元罚款,800平方米之上的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判处100元罚款;


(二)原村民违背“一户一栋”标准所建违法建筑的多幢部分,多幢的第一栋按目前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判处100元罚款,多幢的第二栋按目前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判处200元罚款,多幢的第三栋及之上栋数部分不予处理确认;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修建的住房类历史遗留小产权房违法建筑或是以住房为主的各种用途历史遗留小产权房违法建筑,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或是超出批准修建的部分,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作为历史遗留小产权房违法建筑当事人,按目前公告基准地价的25%补缴地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判处100元罚款。


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共同修建、申报的住房类历史遗留小产权房违法建筑,对原村民所建部分按照前款相应要求办理,对非原村民所建部分不予处理确认。(来源: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

登记为非商品性质的深圳小产权房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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