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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深圳龙岗工改旧改新政,公开选择开发商模式开启

来源:网络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20-04-08 09:49

2020年1月2日,为规范龙岗区旧住宅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活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经龙岗区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关于《深圳市龙岗区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 择市场主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实施细则》第二章专门规定需要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旧住宅区项目范围。考虑到《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于2012年01月21日方才发布生效,参照“法不溯及既往”的适用原则,故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发布生效后才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开选择市场主体,而《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生效前已经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项目,可继续由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内的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并由该单一主体经申请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后实施。


同时,结合《暂行措施》规定的政策放宽情形,故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与其他各类旧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混杂的零散旧住宅区,所在地块的总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且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无须通过公开方式选择市场主体,以保持政策适用统一。


此外,为避免社会公众对本政策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即产生旧住宅区系应该按照城市更新路径实施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路径实施改造的疑惑,《实施细则》第二条将政策适用范围限定为“深圳市龙岗区行政区域内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活动”,表明本《实施细则》无关旧住宅区项目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立项事宜,旧住宅区的改造模式的确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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