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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创新产业用房管理方式:无偿移交政府免交地价

来源:网络作者:admin更新时间:2021-03-29 13:40

《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8日发布。自 2021 年 2 月 8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 号)同时废止。

深圳创新产业用房管理方式:无偿移交政府免交地价

01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产业用房,是指为满足创新型企 业和机构的空间需求,由政府主导并按本办法出租或出售的政策 性产业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研发用房、工业厂房等。备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区 联动、企业参与的原则。

02 成员:

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科技 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资委、地方 金融监管局、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 管理机构)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

03 主要职责:

协调、解决创新 型产业用房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创新 型产业用房工作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以下方式筹建: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购买或统租;

2、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建成后按一定比例移交给政府; 

3、在城市更新、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及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 

4、经管理主体认可的其他筹建方式。


以下情形必须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1、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 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的;

2、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方式筹建并通过划拨及协议出让 以外其他方式获得土地,在土地供应文件、租售合同等文件中明 确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的; 

3、以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方式筹建的。


建设、购买、统租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资金来源为: 

1、市政府及市产业主管部门来源为市财政; 

2、各区政府及区产业主管部门来源为区财政; 

3、国有企业来源为企业自筹。

可探索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解决创新型产业用房筹建资金来源。


在城市更新或产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中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 及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土地规划调整项目中配建的创 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主体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及会计账务处理,产权登记所需税费由市、区财政依管理主体申 请在年度单位预算中支出。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面积免缴地价, 不计入项目可售面积,不占用项目可分割转让比例。

深圳创新产业用房管理方式:无偿移交政府免交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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