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兆业未来时代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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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725购房新政出细则了!
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
《通知》内容涉及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认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商品住房限转让政策、对购房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产生的后果、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提前出售等。
一、关于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买方”),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收付款主体
1.付款人
(1)买方本人,须提供身份证。
(2)买方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须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村居委会证明、买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证明与买方近亲属关系材料。
(3)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须提供身份证及公证书(公证书应于2020年7月25日前出具,委托事项明确包括代付定金、购房款等事项)。
2.收款人
卖方本人(不动产登记的权属人)或配偶、卖方的成年子女,须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等证明材料。
(二)转款凭证
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对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理房通”等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进行真实性查核、确定或证明。具体凭证及核查方式可查看《通知》详细内容。
(四)截止办理时间
考虑疫情影响等原因,对符合以上认定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1、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疫情期间个别月断缴视为连续)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同时,对于2020年7月份缴纳个税满1年或2年的,2020年8月1日前申请人已申报个税或在8月份申报7月份个税、税务部门8月份入库的,予以认可。
3、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特色人才、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的研发人才[指符合《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拟出台)经济贡献奖励和素质提升奖励的研发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另外,符合优才卡政策条件的人才,在优才卡政策出台后,按该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
4、驻莞部队现役军人能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5、在本市单位全职工作、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的,经查验核实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6、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在本市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7、境外个人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工作、学习和居留且在我市无住房、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限购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需要注意的是境外人士在我市购房均需填报自住自用承诺书。
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转让政策
(一)关于限转让年限的认定
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无限转让年限要求;之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不动产的加、减名,以上一次不动产交易转让时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日期为准。
(三)关于赠与
1.东建〔2020〕7号文件施行后,不动产接受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且与赠与方为近亲属关系的,接受赠与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
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以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日期为准,下同),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2.商品住房发生继承时涉及份额赠与的,合并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赠与双方不受限购规定的约束。继承人(受赠人)继承(受赠)房屋的限售年限,从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算;如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从继承人(受赠人)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算。
四、虚假证明材料处罚
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五、商品住房不满期限转让处罚
东建〔2020〕7号施行后,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属人擅自提前放盘出售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属人自行承担。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当认真核查接受委托的房屋是否符合限转让政策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六、本通知与《<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以及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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